江蘇省到村任職畢業(yè)生考核辦法(試行)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正確評價到村(社區(qū))任職高校畢業(yè)生(以下稱大學生“村官”)任職期間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,規(guī)范大學生“村官”考核工作,根據《關于建立選聘高校畢業(yè)生到村任職工作長效機制的意見》(組通字[2009]21號)和《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(yè)生管理辦法》(蘇組通[2008]49號)文件精神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省選聘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選聘大學生“村官”的考核。各市選聘大學生“村官”的考核參照本辦法執(zhí)行。
第三條 大學生“村官”考核堅持客觀公正、注重實績的原則,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,平時與定期相結合,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,按照規(guī)定的條件、標準和程序進行。
第二章 考核內容與標準
第四條 對大學生“村官”的考核,以大學生“村官”的崗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,按照“德才兼?zhèn)洹⒁缘聻橄?rdquo;的要求,全面考核德、能、勤、績、廉,著重了解大學生“村官”的思想政治素質,履行崗位職責和完成工作目標任務情況,以及品德和作風等,注重考核工作實績。
第五條 大學生“村官”考核分為平時考核、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。
平時考核重點考核大學生“村官”完成日常工作任務、階段工作目標任務情況以及在崗工作表現情況,可以采取查閱被考核對象工作日志、專項工作檢查、總結、考勤等方式進行,由鄉(xiāng)(鎮(zhèn)、街道)黨(工)委負責同志予以審核評價。
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,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進行。
聘期考核以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為基礎,一般在聘期結束前一個月內完成。大學生“村官”一次聘用期限為三年。
第六條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結果分為優(yōu)秀、合格、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。
第七條 確定為優(yōu)秀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思想政治素質高;
(二)適應農村基層工作的能力強;
(三)堅持在村(社區(qū))工作,工作責任心強,作風踏實,吃苦耐勞,甘于奉獻,與農民群眾打成一片;
(四)利用所學專長,立足農村農業(yè)實際干事創(chuàng)業(yè),真心實意為群眾辦實事、辦好事,工作業(yè)績突出;
(五)組織紀律觀念強,清正廉潔。
第八條 確定為合格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思想政治素質較高;
(二)適應農村基層工作的能力較強;
(三)基本在村(社區(qū))工作,工作責任心較強,工作積極,工作作風較好;
(四)能夠完成本職工作,取得一定工作業(yè)績;
(五)組織紀律觀念較強,廉潔自律。
第九條 大學生“村官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確定為基本合格等次:
(一)有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質;
(二)基本適應農村基層工作;
(三)在村(社區(qū))工作時間在三分之二以上,有一定的工作責任心;
(四)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,沒有出現較大失誤;
(五)有一定的組織紀律觀念,沒有不廉潔現象。
第十條 大學生“村官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確定為不合格等次:
(一)思想政治素質較差;
(二)工作能力不能適應農村基層工作要求;
(三)基本不在村(社區(qū))工作,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;
(四)不能完成工作任務,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、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;
(五)組織紀律觀念差,存在不廉潔問題,且情形較為嚴重。
第十一條 大學生“村官”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優(yōu)秀等次人數,一般掌握在本縣(市、區(qū))參加考核的大學生“村官”總人數的15%以內。鄉(xiāng)(鎮(zhèn)、街道)大學生“村官”人數較少的,優(yōu)秀等次人數由縣(市、區(qū))組織人事部門在不突破全縣(市、區(qū))優(yōu)秀等次人數比例的情況下統(tǒng)籌確定。大學生“村官”受到市級以上黨委、政府及組織人事部門表彰人數較多的,在事先報經市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后,優(yōu)秀等次人數的比例可適當提高,最高不超過20%。
第三章 考核程序與方法
第十二條 大學生“村官”考核工作由縣(市、區(qū))組織人事部門負責,鄉(xiāng)(鎮(zhèn)、街道)黨(工)委具體組織實施。
第十三條 平時考核采取以下方法進行:
(一)鄉(xiāng)(鎮(zhèn)、街道)黨(工)委結合實際,明確大學生“村官”工作職責和工作要求,建立大學生“村官”考核檔案,實行一人一檔,同步收集大學生“村官”工作中形成的有關材料。
(二)大學生“村官”對所開展工作定期記錄和總結,記錄和總結要真實、具體、量化。并按季填寫《大學生“村官”工作業(yè)績登記表》(見附表一),內容包括重點工作完成情況、創(chuàng)業(yè)情況和為民辦實事、辦好事等方面情況,由鄉(xiāng)(鎮(zhèn)、街道)黨(工)委負責同志簽署審核評價意見后,存入個人考核檔案。
第十四條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進行:
(一)大學生“村官”按照崗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,如實填寫《大學生“村官”年度考核登記表》(見附表二)。并在一定范圍內述職。
(二)在一定范圍內對考核對象進行民主測評,并將測評結果記入考核表。
(三)進行個別談話,談話范圍為:鄉(xiāng)(鎮(zhèn)、街道)領導班子成員、大學生“村官”、村(社區(qū))“兩委”班子成員、黨員、干部和群眾代表。
(四)深入大學生“村官”工作生活場所現場了解,走訪農戶等。
(五)考核組根據平時考核、民主測評、個別談話、實地走訪等情況和個人年度總結,寫出評語,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和改進提高的要求。
(六)對擬定為優(yōu)秀等次的大學生“村官”在鄉(xiāng)(鎮(zhèn)、街道)、村(社區(qū))兩級政務公開欄內進行公示。
(七)鄉(xiāng)(鎮(zhèn)、街道)黨(工)委根據考核組意見、民主測評情況和優(yōu)秀等次名額,確定考核等次。
(八)鄉(xiāng)(鎮(zhèn)、街道)黨(工)委主要領導或負責考核部門領導采取談心談話的方式,向大學生“村官”進行反饋。反饋結束后,由考核對象在《大學生“村官”年度考核登記表》上填寫意見并簽字。
(九)大學生“村官”對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等次不服,可以向縣(市、區(qū))組織人事部門申請復核和申訴。
(十)年度考核工作結束后,鄉(xiāng)(鎮(zhèn)、街道)將年度考核工作總結和《考核結果備案表》(見附表四)報送縣(市、區(qū))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備案,同時將《大學生“村官”年度考核登記表》存入個人檔案。
第十五條 聘期考核按照個人總結、公開述職、民主測評、個別談話、民意調查、實績分析、綜合評價程序進行,全面、客觀、公正地確定每個大學生“村官”的考核等次。
第十六條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工作結束后,各市組織人事部門應及時對考核工作進行總結,并將考核工作總結和《考核結果備案表》,報省選聘高校畢業(yè)生到村任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。
第四章 考核結果的使用
第十七條 大學生“村官”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結果,作為大學生“村官”續(xù)聘、獎懲、選拔干部、招錄公務員、招聘事業(yè)單位工作人員、報考研究生、補償學費和代償助學貸款等重要依據。
第十八條 年度考核結果的使用:
(一)大學生“村官”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合格以上等次的:每年增加一級薪級工資;對評定為優(yōu)秀等次的,當年給予嘉獎,并給予一次性獎金的獎勵,在定向招錄公務員考試和各類事業(yè)單位有空缺崗位需補充人員的,可享受優(yōu)先錄用政策。
(二)大學生“村官”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的:對其誡勉談話,限期改進;本年度不晉升薪級工資;村(社區(qū))“兩委”換屆時,不得推薦作為“兩委”委員候選人。
(三)大學生“村官”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:予以解聘,引導其另行擇業(yè)。
第十九條 聘期考核結果的使用:
(一)大學生“村官”聘期考核被確定為合格以上等次的:可以參加定向招錄公務員考試;縣(市、區(qū))、鄉(xiāng)(鎮(zhèn)、街道)各類事業(yè)單位有空缺崗位需補充人員的優(yōu)先聘用;本人自愿的,可續(xù)簽合同,繼續(xù)在村(社區(qū))任職;對于不再留村工作或不參加公務員招考的,幫助和支持其另行擇業(yè),擇業(yè)前可免費參加一期職業(yè)培訓;在3年內報考省內高校碩士研究生初試總分加10分或選擇一門單科加5分,同等條件下優(yōu)先錄。环嫌嘘P規(guī)定條件的,可享受助學貸款代償或學費返還等政策;引導國有企業(yè)、非公企業(yè)在招聘員工時優(yōu)先錄用。
其中,被確定為優(yōu)秀等次的:經組織考察符合條件的,優(yōu)先選拔進入鄉(xiāng)(鎮(zhèn)、街道)黨政領導班子;在定向招錄公務員考試和各類事業(yè)單位有空缺崗位需補充人員的,可享受優(yōu)先錄用政策。
(二)大學生“村官”聘期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:不再續(xù)簽聘用合同,引導其另行擇業(yè)。
第五章 相關事宜
第二十條 大學生“村官”試用期考核參照年度考核程序進行,作為正式聘用的依據,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簽訂正式合同。
第二十一條 新聘用的大學生“村官”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,不確定等次,只寫評語。
第二十二條 經組織選派參加學習、培訓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大學生“村官”,根據學習、培訓以及在村工作表現確定等次。其學習、培訓的相關情況,由所在學習、培訓單位提供。非經組織選派,但經組織同意離職學習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,不進行年度考核。
第二十三條 病、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大學生“村官”,不進行年度考核;病、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三個月,不超過半年的大學生“村官”,不能確定為優(yōu)秀等次。
第二十四條 大學生“村官”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,參加年度考核,不寫評語、不定等次。結案后,不給予處分的,按規(guī)定補定等次。
第二十五條 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大學生“村官”,經教育后仍然拒絕參加的,直接確定其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次。
第二六條 對在考核過程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,依照有關規(guī)定予以嚴肅處理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二十七條 本規(guī)定由省委組織部、省人事廳負責解釋,各地各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。
第二十八條 本規(guī)定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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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佚名- ·上一篇文章: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(yè)生管理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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